日本接收外國研修生的有關法律規定
(一)、關于引進純勞務的法律規定
日本的入境管理法詳細規定了可以進入日本的各類人員,其中并不包括單純勞動者和非熟練工人。也就是說,日本法律不允許企業或團體接收那些不需要特別技術的單純勞動者。日本的勞務市場尚未開放。
(二)、 日本接收外國研修生的有關法律規定
根據日本的法律規定,日本接收外國研修生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發展中國家培養人才,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研修生通過在日本的研修,學習和掌握日本企業的技術、技能、知識和管理經驗,回國后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做貢獻。從這一意義上講,日本把研修生稱為“產業留學生”。 研修生原則上在赴日之前必須已具備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赴日后必須從事和所學專業有關的研修,回國后必須從事和在日本學到的技術知識相關的工作。
日本企業接收外國研修生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合資企業或貿易伙伴接收;一種是通過商工會議所等團體接收。大企業一般采取第一種做法,數量不多。大量沒有海外交易關系的中小企業一般采取第二種做法。
1、取得研修資格的條件
入境管理法把“研修”這一居留資格,即在日居住、停留資格定義為“由日本政府或民間機構接收的以學習技術、技能和知識為目的的活動”。根據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要取得在日本的“研修”居留資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目的是為了學習在自己國家不能學到或難以學到的技術等;
(2)、研修生對將要在日本研修的領域具有實際工作經驗;
(3)、回國后確實把在日學到的技術應用到相關工作中。
在具備了上述條件后,還應提交具體的在日研修企業,研修工種等資料,由研修生派遣單位和接收單位簽訂研修合同便可進入日本研修。
2、研修生的性質
日本法律規定,研修生是具有一定學員性質的,不能算作勞動者,其工作只算作企業內學習,而非工人,因此不適用勞動法、稅法、勞動者事故補償保險等與勞動者有關的法律。研修生不能從事“資格外活動”,也沒有工資,只由接收單位支付“研修津貼”,即基本生活費用。
3、研修活動范圍
研修生進入日本研修后,必須按所簽合同在固定企業的固定工種進行研修,不得根據自己的好惡更改研修企業或放棄研修,否則有可能根據入境管理法被追究法律責任。
4、接收研修生的單位
根據1990年8月17日日本法務省公布的告示第246號和247號規定,可以接收研修生的單位有:
(1)、商工會議所和商工會;
(2)、事業協同組合、事業協同小組合、火災共助協同組合、信用協同組合、企業組合、協作組合、商工組合、商工組合聯合會等中小企業團體;
(3)、農業協同組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社團性質的職業訓練法人等。
其中,規模最大、影響最大的團體為“日本國際研修協力機構(JITCO)”。該機構成立于1991年,是由法務省、外務省、通產省、勞動省和建設省5個政府機關共同管理的財團法人,主要負責健全、擴大、發展以民間為主體的外國研修生接收工作;根據政府法令和在政府的指導下,完善民間研修生接收體制;對接收企業、團體予以綜合性支援和服務。目前通過該機構接收的外國研修生約占日本接收研修生總數的一半左右。
不能接收研修生的單位有漁業協同組合、水產加工協同組合、生活協同組合、森林組合、商店街振興組合、環境衛生及相同行業組合、內航海運組合、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任意團體等。但上述組合如果是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出資運營的單位,也有可能接收研修生。
以上可以看出,日本中小企業接收研修生須通過有關團體。
日本法律對研修生派遣機構沒有特別規定。
5、對研修生接收團體的有關規定
(1)、確保擁有研修生住宿設施。
(2)、確保研修生的研修設施。
(3)、接收的研修生數量必須控制在接收單位從業人員的1/20以內。
(4)、必須設置專門的研修生活指導員。
(5)、對研修生在研修中的死亡、負傷、患病等進行保險,設置保障措施,但不包括勞動事故補償保險。
(6)、研修設施必須符合勞動安全衛生法。
6、研修內容及研修期限
研修一般分為非實務性研修和實務性研修。非實務性研修包括日語研修、技術基本原理研修、安全衛生教育等。實務研修主要是從事實際生產或銷售業務。
根據法務省法令,研修期限原則上在1年以內(一年后經考試合格者,可轉入1-2年的技能實習期)。
根據法務省告示,在1年的研修中,非實務研修的標準時間為4個月,實務研修的標準時間為8個月。但告示又規定,可根據情況縮短非實務研修的時間,一些研修生的非實務研修時間縮短到了3個月或2個月。
7、可研修的工種
日本法務省法令規定,研修生可研修的技術、技能和知識包括“商品生產、銷售業務以及提供按勞取酬的業務”。也就是說,可研修的工種包括制造業、零售業和服務業。
8、研修津貼
法令規定,研修生在日本領到的津貼,不是對勞動支付的工資,在工廠和日本職工干一樣的工作時,也只發給一定的生活費。此費用僅僅作為研修生在日期間維持生活的基本費用,金額以研修生能維持與普通日本人一樣的生活為度。
日本企業的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派遣的研修生的研修津貼由派遣企業負擔,其他企業派遣的研修生則由接收企業負擔。
9、加班
法令規定,由于研修生不算作勞動者,因此不能加班,也不能利用業余時間出外打工賺取研修津貼以外的收入。
10、其他
根據日本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在日外國人有隨身攜帶護照的義務。因此由民間人士代為管理和保存護照是違法的。但同時入境管理法還規定,如果外國人攜帶了在當地政府部門開具的證明(身份證),就可以不攜帶護照。這樣,研修生就可以把護照放在宿舍保存,或自愿集體托人保存。但如果不是自愿,而是研修生派遣單位的代表或研修生接收企業強行代為保管,并將之作為進行研修生管理的一種手段,則構成違法。因此,研修生派遣單位和研修生接收單位在研修生的護照管理上一定要慎重。
(三)、關于技能實習研修生
在研修制度的基礎上,日本于1993年設立了“技能實習制度”,研修生在完成了一段時間的研修后,通過測評便可以轉為技能實習研修生。日本有關法令稱,部分研修生轉為技能實習是因為有些工種通過短時間研修很難完全掌握相關技術,因此需要進一步進行技能實習。
日本入境管理法把技能實習的居留資格歸為“特定活動”,定義是“由法務大臣指定的個別外國人的有關活動”。
1、技能實習制度的基本含義
法務省告示第141號規定,技能實習制度是以發揮日本作為發達國家之作用,取得與國際社會相協調之發展和以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更具實用性的技術、技能或知識,協助發展中國家培養擔負經濟發展之人才為目的而設立的,是對研修制度的一種補充。
2、研修生向技能實習制度的轉移
研修生經過一定期間的研修之后,在接受了“研修成果評估”和“居留狀況評估”后,報請法務省批準將其居留資格由“研修”改為“特定活動”后,便可進入技能實習。如未獲批準,只能回國。 轉為技能實習生后,便以勞動者的身份看待。
可轉為技能實習的工種截至2000年3月14日共59個。
3、技能實習期限
法令規定,技能實習生居留資格的變更被批準后,其研修期限即研修期加上技能實習期合計不得超過2年。
1997年4月24日,日本法務省和勞動省發布法令,宣布8個工種的研修生在研修期限超過9個月后,允許將其研修和技能實習的合計期限由2年延長至3年。
1997年10月27日,日本又追加了13個工種的最長研修和實習期限可由2年延長至3年。
目前,研修和技能實習期限合計由2年延長至3年的工種共21個,包括機械加工、電鍍、機械檢驗、電子儀器組裝、腳手架、配管、內部裝修、塑料成形、女式及兒童服裝制造、模框施工、男式服裝制造、鋼筋施工、金屬沖壓加工、鑄造、家具制造、涂漆、鐵工、水產品制作、建筑木工、門窗裝修制作、工廠板金。
4、技能實習生的責任
日本要求技能實習生必須充分理解日本的技能實習制度的基本含義。在技能實習期間,必須完成實習計劃和服從企業的領導,努力學習技術、技能和知識。回國后須將學到的技術、技能應用于本國經濟之發展。
5、有關勞動法規的適用
技能實習制度雖然是為完善研修制度而設立的,但技能實習生已被看作勞動者,因此在技能實習期間,日本的勞動基準法、勞動安全衛生法、最低工資法、勞動者事故補償保險法等有關勞動者的各項法令均可適用之。
6、更換實習企業和工種
技能實習生雖然作為勞動者受法律的保護,但由于其資格是在接受在研修企業從事和研修同一工種的工作為前提的,因此在技能實習期間,若更換研修企業或工種,有受到法律懲處之危險。
7、技能實習的待遇
法令規定,在技能實習期間,根據《技能實習合同書》,工資將取代研修期間的研修津貼。研修津貼是為了保證研修生完成研修而支付給研修生的必須實際生活費用,工資則是根據勞動的等價交換原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具體工資水平由研修生和接收企業簽訂合同確定。
8、工資的支付
根據日本《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技能實習研修生的工資根據《技能實習合同書》記載的日期每月1次直接全額支付給技能實習生本人。
9、加班
由于研修生已屬勞動者,因此可以加班并獲得加班費。加班費平時為工資的150/100,節假日為工資的200/100,技能實習生可通過加班多賺錢。
10、納稅
在日本,根據法令勞動者必須向國家交納稅金,一般是由工資的支付者即企業直接從工資中扣除,代替勞動者交稅。技能實習生和日本勞動者一樣,由企業從工資中扣除稅收金額。
11、水電煤氣費
和日本職工一樣,在技能實習生居住的設施內,一切水、電、煤氣等生活費用均由使用者全額負擔,日后另行收取,由本人支付。
12、臨時回國
(1)、在技能實習期間,如須回國,往返費用由本人負擔。
(2)、技能實習期間的休假,如果休假天數未超過有薪休假天數,工資如數支付,如超過,超過天數的工資將被扣除。
(3)、若想取得有薪休假,須提交《休假申請報告》。若想取 得超過有薪休假天數的休假,須提交《缺勤申請報告》,但缺勤休假一般不會被批準。
(4)、臨時回國須到入境管理局辦理《再入境許可》,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13、其他
無論何種理由,技能實習期的延長或變更居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