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勞務外派)政策和條令解讀
一、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二、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并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
境外企業、自然人及外國駐華機構不得直接在中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
三、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3年以上,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企業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相當經營能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五)具有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對外勞務合作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專職培訓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員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應市場開拓能力和現場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礎,近3年向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提供外派勞務人員不少于300人。
四、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擅自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的,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摘選自《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ge)管(guan)(guan)理(li)辦法》(商務部(bu)、國(guo)家工商行政管(guan)(guan)理(li)總局2004年7月頒布)